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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95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镇**村**号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害人吴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社区**路**休闲会所内认识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向吴某某谎称可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以信用卡欠钱、父亲生病、结婚要彩礼钱等理由对吴某某实施诈骗。期间,蒋某某为取得吴某某信任,使用其注册的另一微信号添加吴某某,在微信中以蒋某某姐姐的身份向吴某某谎称转账后家属将同意两人婚姻。2019年5月,吴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蒋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8700元。2019年6月,蒋某某失联,吴某某遂报警。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会所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阻力

202012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缴获手机1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玉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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