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5********,汉族,高中,无业,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街道**商务宾馆后面自建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微博上发布出售《陈情令》演唱会门票的信息后,多人表示可以直接从微信转账买票,蒋某某遂产生利用此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被告人蒋某某先后多次收取被害人的购票款,之后与被害人失去联系,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9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博上发布出售《陈情令》演唱会门票的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博上发布出售《陈情令》演唱会门票的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微博上发布出售《陈情令》演唱会门票的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980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蒋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多次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晓
检察官助理:郑珊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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