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7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4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租住的贵港市**工厂**栋**单元**室,在互联网上利用木马软件,盗得杨某甲的QQ号及密码,并登陆该QQ号,冒充杨某甲本人,向杨某甲的堂哥杨某乙发送有急事需借钱的虚假信息,致使杨某乙信以为真后,骗取了杨某乙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春伟

2014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