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一起吃饭时,得知刘某甲正为其小孩刘某乙入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小学(简称“经开区二小”)一事烦恼,便虚构其老板与经开区二小的校长相熟,谎称可以找其老板帮忙办理入读该校,以此骗取刘某甲的信任。刘某甲得知后便叫蒋某某帮忙办理其小孩入读经开区二小学位事宜。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为骗取刘某甲的钱财,要求刘某甲准备好其小孩的户口资料用于办理申请入读经开区二小的学位,并谎称须送8800元给该校校长。当晚,蒋某某谎称经开区二小校长在赤坎区海滨大道北喜来登酒店吃饭,要求刘某甲将8800元现金和小孩的户口资料装在档案袋带到喜来登酒店交给校长。随后,刘某甲在朋友陈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喜来登酒店,刘某甲将装有8800元现金和小孩的户口资料的档案袋交给蒋某某,蒋某某借口以校长不见陌生人为由而支开刘某甲、陈某某,然后自己一个人拿着档案袋往喜来登酒店里面走去,随后从喜来登酒店后门离开了,将该8800元现金非法占为已有。此后,蒋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以学校需要交资料费为由向刘某甲索要500元。被告人蒋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上述9300元后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并没有为刘某甲的小孩联系办理入读学位事宜。同年九月,刘某甲发现被被告人蒋某某欺骗后,多次催促蒋某某退款,但蒋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或避而不见,拒不归还诈骗的非法所得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言词证据: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刘某甲被被告人蒋某某诈骗的事实。2. 物证:微信截图及聊天记录,蒋某某收到刘某甲转账500元。3.书证(1)《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资料,证明蒋某某于2013年3月4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罚金1万元。(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小学的《证明》,证明刘某乙不在该校就读,且在2019年5月至9月都未曾在该校办理过申请学位事宜。4.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在湛江市赤坎区喜来登酒店门前。(2)辨认笔录:刘某甲、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蒋某某就是实施诈骗的男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9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王智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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