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94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至5月下旬,被告人蒋某某虚构投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路**的一栋**层出租屋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5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蒋某某虚构投资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小区的一栋出租房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40000元。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将被害人尹某某的微信拉黑,并更换手机号码后失联。

2019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宾馆**房内抓获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尹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财物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