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至5月下旬,被告人蒋某某虚构投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路**的一栋**层出租屋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5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蒋某某虚构投资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小区的一栋出租房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40000元。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将被害人尹某某的微信拉黑,并更换手机号码后失联。
2019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宾馆**房内抓获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害人尹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财物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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