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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陪被害人曾某某到佛山市三水区**小区看房时,得知曾某某在还没有还清网贷、并且楼盘首付贷利息高的情况下想购买房屋,遂起意骗取曾某某财物,谎称可帮助曾某某买房。后蒋某某在曾某某要求其帮忙咨询、并等答复的期间,以交三水区**小区**栋**房订金为名,让曾某某转给其人民币3万元。蒋某某收取曾某某用微信转款的人民处3万元后,全部用于生活支出。后蒋某某得知曾某某的征信不通过不能做首付贷,遂在微信上以其编造的做首付贷的 “陈某某”、三水区**小区的“**销售经理”二个微信号与曾某某联系,一人扮多个角色,编造各种理由要求曾某某交纳各种费用,继续骗取曾某某财物。至2019年9月23日,曾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向蒋某某转账26笔,累计被骗取人民币132042元(含前述3万元)。蒋某某得到款项后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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