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7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群得知被害人宋某某需要口罩的信息后,谎称自己有口罩销售并假借陈某某的名义与宋某某加为微信好友。经协商,宋某某以2元/只的价格先后三次共订购口罩5.3万只,并通过手机银行先后4次转账支付货款10.6万元给蒋某某。随后,宋某某多次催促对方发货未果。蒋某某因害怕宋某某报警,于2月10日—18日先后4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6万元给宋某某后失联。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五)项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某某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主动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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