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984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5********,汉族,初中,安徽涡阳人,家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以来,被告人蒋某甲因经济拮据,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快手上以生产口罩的厂家身份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吸引被害人购买口罩,从而骗取财物。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快手上看到被告人蒋某甲发布信息后,以每个0.8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2.8万个口罩,并分两笔支付人民币2.24万元。被告人蒋某甲骗得赃款后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蒋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在南通市港闸区**街道**小区**幢**室被抓获归案。
现被告人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资料,谅解书,快手账号信息,聊天截图,到案经过;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巧萍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0148****。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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