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9********,汉族,高中肄业,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2016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7月,被告人蒋某某在一个网吧微信群内发布办理信用卡的虚假信息,以收取手续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1268元。
2、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在三门县**街道**花园小区一超市内,通过虚假扫码付款,骗取被害人奚某某香烟、饮料等计人民币318元。
3、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利用帮助淘宝刷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870元。
4、2020年2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额温枪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6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8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奚某某、包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归案经过;
4、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提取记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证据保全决定书、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
7、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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