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2001********,汉族,中专文化,**直播平台主播,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区**大道**号**栋**楼**号,住江西省抚州市**区**大道**号**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系**直播平台qq飞车游戏项目主播,并于2020年3月左右认识被害人罗某某并加为微信好友。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向罗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罗某某购买到其想要的qq飞车游戏账号,并让罗某某把钱转给他,罗某某相信后就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2万元给蒋某某用于购买游戏账号,蒋某某收到钱后并未用于购买游戏账号,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被害人罗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于2020年4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将1.2万元退还给了罗某某。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蒋某某抓获,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廖红君
检察官助理:朱丽颖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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