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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3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家中通过网络发布其有疫情物资口罩可供销售的虚假信息,利用手机微信平台,以买口罩需先支付货款和快递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龙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庞某某、邱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7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

2.扣押清单、微信资料截图、涉网案件情报信息资料、户籍信息、现金缴款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龙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庞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  顺

检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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