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虚构其认识毕节市**大酒店的内部工作人员,可以办理498元开一间房换500积分,用500积分加1499元人民币购买一瓶飞天茅台酒,获取了刘某某的信任。后刘某某向蒋某某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22410元用于购买茅台酒,蒋某某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并使用。

2.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向被害人毛某某虚构其认识邮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可以优惠购买邮政银行的日日升理财产品。毛某某陆续向蒋某某转账10000元用于购买日日升理财产品,蒋某某将该款挥霍一空。

2020年9月8日,蒋芷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蒋某某家属赔偿了刘某某和毛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手机截图、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324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小强

2020年12月28日 

附: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