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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19日、11月29日二次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期限分别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谎称自己是黑客技术人员,编造投资其开发的黑客软件,可获高额投资返利等事由,哄骗居住在本市武昌区**小区**室的居民罗某某,通过转账汇款等形式,给付的投资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含投资人向某某通过罗某某给付的投资款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蒋某某骗得上述款项后,除支付罗某某利息人民币222043元外,其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使用等。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及被告人蒋某某亲属代为退还罗某某共计人民币133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及破案经过;2、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程某甲、王某某、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向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锐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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