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40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中共党员,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号,个体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2日两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8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使用多个微信账号添加他人,以出售花卉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徐某某、蓝某某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并将货款用作他用。截止案发时,仍有货款人民币20000余元未退还。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自己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照片说明书、客户订单列表、退款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开户许可证、业务凭证/回单、单位开户业务综合申请书、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表、沭阳国家花木城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孙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徐某某、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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