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住海南省万宁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许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抖音软件上发布“手机定位”广告,以提供精准定位服务帮助他人寻人为由,收取他人高额费用,骗取他人财物,具体是:

1.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450元;

3.2019年6月9日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多次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共计人民币29200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