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洪江市**镇**组**号。因犯抢劫罪,2005年3月10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5月2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同案人肖某某在微信中看到其微信好友陈某某在其朋友圈中发布求购口罩的消息后,遂与被告人蒋某某共谋,由肖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自己能提供口罩货源,并称能在付款后第二天发货,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遂以人民币3.1元的价格向肖某某订购10000个口罩。2月10日,被害人陈某某将31000元货款打至被告人蒋某某中国银行账户内。在货款到账后,被告人蒋某某和肖某某在微信中将被害人拉黑,二人将赃款用于缴纳房租、吸食毒品等。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3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前科材料、领条、谅解书等;
2、证人彭高美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及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曦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