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274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王某某、陈某某、张某一、张某二(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利用互联网发布大量虚假中奖广告图片信息,并以帮助被害人开立彩票投注账户,承诺为被害人“代打、猜号”争取盈利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使用从被告人蒋某某处购买的以他人名义办理开通的银行卡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十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任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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