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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904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路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得知被害人潘某某有入职长龙山公司的想法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潘某某入职长龙山公司的前提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潘某某钱财,累计人民币118570元,并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网贷。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其给长龙山公司领导送礼的理由,骗取潘某某人民币3970元。

2、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帮助潘某某落实工作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5000元。

3、2019年7月3日至18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其父母、家人生病住院等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27500元。

4、2019年10月25日至31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自己父母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3500元。

5、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张先生家属去世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000元。

6、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张先生被人打伤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2200元。

7、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张先生受伤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2500元。

8、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张先生需要手术费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5000元。

9、2019年11月14-20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需要给李某某的房子过户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2000元。

 10、2019年11月14-20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给张先生开车、张先生需要医疗费等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4000元。

1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其父亲需要医疗费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000元。

12、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需要收取押金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000元。

13、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其父亲需要赔偿款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2900元。

14、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需要张先生需要律师费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500元。

15、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需要运钞车给李某某送钱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500元。

16、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需要张先生支付医药费的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0000元。

17、2020年1月14日-17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李某某手机被监听、张先生需要购买软件等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2300元。

18、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编造其母亲生病及张先生生病需要医药费等理由,以李某某转述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借款的方式骗取潘某某人民币12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4.4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5、电子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录音光盘、微信交易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2020年12月9日  

 

附 :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7816****22);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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