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77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3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派出所直管公共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一期**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其经营的“**中医馆”(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路)内向其员工杨某某称能帮杨某某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证。2018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再次微信联系杨某某询问是否需要办证,以办证需先交定金为由,诈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6万元。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芳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8884****、1866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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