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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3********,高中文化程度,现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花园****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合肥市蜀山区某某商务港A座**室开办某科技有限公司,搭建“期權”APP虚拟交易平台,通过修改客户交易信息、设置高倍杠杆、关闭买跌操作等方式,使客户投入资金亏损而直接获得亏损的数额。2019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获得该平台代理后,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某广场1702室聘用王某某(未归案)等人利用该平台向外招揽客户并实施诈骗。2019年7月王某某通过微信号伪装成一名叫张某某的中年生意人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王某某虚构认识证券内幕知情人,自称在“期權”平台内赚了钱以此吸引吴某某在该平台投入资金。吴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与冒充“期權”平台客服的蒋某某(微信号:li546****)联系后,下载“期權”APP并注册账户。2019年8月29日,吴某某向该平台指定账户(银行账户:120830010*******,户名: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投入资金计25万元,至2019年9月20日,吴某某投资金额在该平台显示数额为14700元,被诈骗23.53万元。

案发后由被告人蒋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24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花园小区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有关银行流水以及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23.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临祉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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