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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56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分场******号。2018年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文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李某某 (后五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商量一起实施碰瓷诈骗,以蒋某某为首,分工明确。由蒋某某驾驶湘ML****现代汽车,挑选实施诈骗的地点,负责整个团伙的食宿费用等,朱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实施碰瓷诈骗前,事先制造自己手指受伤骨折。在着手实施诈骗时,由蒋某某驾驶汽车搭载朱某某等人,确定作案目标后,朱某某等有手指骨折的人员事先下车,骑行共享单车尾随,蒋某某驾车加速行驶到目标车辆前方进行别车,目标车辆向路边靠近后,朱某某等人便骑共享单车故意向目标车辆撞去,制造出交通事故假象,朱某某等人被“撞”后,便向被害人提出要前往医院医治,由陈某某或文某某充当朱某某等人亲友与被害人谈判私了,向被害人索要医药费等费用后进行分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湘ML****现代汽车搭载朱某某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路与**路交口处,蒋某某、朱某某、文某某三人共谋实施碰瓷诈骗,相互配合,骗取赵某某6000元钱。

2.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湘ML****现代汽车搭载陈某某等人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大道交口西50米处,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三人共谋实施碰瓷诈骗,相互配合,骗取魏某某5800元钱。

3.2020年4月20日, 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湘ML****现代汽车搭载朱某某等人在蚌埠市蚌山区**大市场旁,蒋某某、朱某某、文某某三人共谋实施碰瓷诈骗,相互配合,骗取顾某某2000元钱。

4.2020年4月21日, 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湘ML****现代汽车搭载陈某某等人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口处,蒋某某、陈某某、唐某某三人共谋实施碰瓷诈骗,相互配合,骗取毕某某7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文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 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等笔录;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20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燕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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