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员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街**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徐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至12月24日间,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帮助办理“专升本”需要费用、帮助报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证考试等事实,先后诈骗作案7起,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29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2日,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帮助办理“专升本”需要费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700元。
2.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帮助办理“专升本”需要缴纳剩余费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900元。
3.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帮助报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300元。
4.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帮助报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证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800元。
5.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虚构可以帮助办理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100元。
6.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虚构挂靠费转账有问题的事实,先后2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退出人民币2980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依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集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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