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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路**巷**号。2020年6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建筑工程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广州市黄埔区**土石方工程部(以下简称**土石方)、广州市黄埔区**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等五家公司、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5份,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706816.4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5925.26元,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3812741.72元,从中牟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金额745834.25元,发票税额17023.75元,发票价税合计762858元;

2.**贸易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3份,发票金额910990.37元,发票税额27606.55元,发票价税合计938596.92元;

3.**经营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发票金额845896.69元,发票税额25172.11元,发票价税合计871068.8元;

4.**土石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金额671344.64元,发票税额20140.34元,发票价税合计691485元;

5.**工程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金额532750.49元,发票税额15982.51元,发票价税合计548733元。

2020年6月23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广州市黄埔区汤村**路**巷**号的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蒋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并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4.涉案公司和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5.虚开的发票、明细表、税务稽查材料等书证;6.扣押材料;7.视听资料;8.归案经过及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雅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022****,担保人黄某乙,联系电话1580004****)。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17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21〕2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4.2万元以及物品现存本院(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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