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5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顾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并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2月16日受任某甲雇佣,至任某甲位于海安市**街道**村**组**号的家中看护母亲顾某某(因中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负责帮助顾某某日常翻身、擦洗、喂饭等工作。2019年8月底起,被告人蒋某某因不耐烦顾某某吵扰,在帮助顾某某翻身时动作粗暴,并采取用揪耳朵、打屁股、打耳光等方式,威吓顾某某不要吵扰。直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因家中有事请假,顾某某子女接替看护时,发现顾某某神情异样,通过调取家中监控发现被告人蒋某某多次虐待顾某某,并于当日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身份信息,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任某甲、任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受雇看护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期间,多次采用揪耳朵、打屁股、打耳光等手段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盼盼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86270****,联系人1377699****(蒋某某女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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