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同黄某甲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坑园华峰工厂门口打架。后同案人陈某甲纠集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蒋某某再纠集郑某某、甘某某、陈某乙共同到达上述约定地点。同日20时许,黄某甲、黄某丙、王某某持三把西瓜刀到达后,便同同案人陈某甲、黄某乙及被告人蒋某某等人打架,致同案人黄某乙及黄某甲、郑某某受伤。案发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出警到现场抓获正在等候的被告人蒋某某等人。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案人黄某乙、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王某某、郑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黄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辨认、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同案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杨微微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