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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汉  中  市  南  郑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蒋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汉中市南郑区,住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社区*组*号,农民。该蒋2016年3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9日下午9时许,邱某某(已判刑)打电话给陈某某(已判刑),双方约定在金色蓝镇小区附近的*茶楼附近见面解决陈某某前一天打砸邱某某赌博摊子的事。之后,邱某某驾驶陕FH****三菱越野车带上李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贾某(已判刑),其余人分乘三辆小车分别前往开发区南区金色蓝镇小区*茶楼附近;同时,陈某某也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蒋某(外号“二毛”)叫其帮忙,被告人蒋某随即来到汇合地点,见曹某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等人也在,陈某某告知被告人蒋某今晚要和邱某某打架,请其帮忙,被告人蒋某表示同意,并驾驶曹某某开来的陕FR****号面包车,曹某某持枪坐在该面包车副驾驶位上,后排坐上吴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等人,到开发区南区金色蓝镇小区*茶楼附近的龙岗西路寻找邱某某等人。当日23时许,双方相遇后,邱某某一方驾驶的越野车与陈某某一方驾驶的越野车迎面相撞,车辆撞停后,邱某某拿出枪支,招呼其余人下车准备和对方打斗,并对陈某某驾驶的猎豹越野车和被告人蒋某驾驶的面包车进行打砸,陈某某、蒋某等人见状后,感觉不是对方对手,随即弃车逃离现场,之后蒋某等人见邱某某一方的人走了后,在附近集合后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包括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载卷证实,应予认定。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他人聚众斗殴而积极参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投案自首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辉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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