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担任昆明德光印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从事业务派送及货款回收的工作便利,侵占公司应收货款共计120644.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琳群
检察官助理:邱凤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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