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57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8月4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湾**国际**座**室,在担任**有限公司**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月至3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地,隐瞒自己已从**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骗取王某甲(女,34岁,北京市人)、王某乙(女,30岁,北京市人)等6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蒋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7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6、本案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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