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72号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1********,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底开始,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蒋敏蒋某某、胡进胡某某、李黎光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李远光某乙(已起诉)等人承租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9号喔活**酒店16楼的房间,组织20余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并雇佣李乾某丙、石娜娜石某某、汪莎汪某某等人负责管理卖淫女,招揽、接待嫖客,收银、管账等。该场所从每天14时许营业至次日凌晨2时许,每天至少十余名“技师”(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并设有专门的技师房(1606房)、挑选技师选秀房(1602房)、按摩房,提供的卖淫服务价格为1000-1700元不等,卖淫人员分得520-1000元不等,场所分得280-500元不等,业务员每单提成200元。
蒋某某蒋某某负责召集了胡进胡某某、李黎光某甲、李远光某乙等人与蒋敏蒋某某共同合伙经营该卖淫场所,对场所的经营利润共同分成。同时,蒋某某蒋某某还负责对外招揽嫖客。
2018年11月26日23时,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喔活酒店长沙市**酒店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三对七人,扣押了记账本、POS机和三台手机,当场抓获场所工作人员李乾某丙、石娜娜石某某、汪莎汪某某(三人均已判刑)。
蒋某某蒋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到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书写账单、微信转账截屏、支付宝转账截屏、微信聊天截屏,银行流水记录等书证;2.检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潘丽潘某某、罗腾飞罗某某、徐苗苗徐某某、周康良周某某、江星星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李远光某乙、李乾李某丙、汪莎汪某某、石娜娜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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