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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桥**组**号,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园**室。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1月19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3月10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东联络线租用“某某花园酒店”四楼房间,先后组织卖淫女江某某、钟某某、席某某、艾某某、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蒋某某招募、管理卖淫女,从嫖资中抽取提成。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江某某、张某某。截止至案发,非法获利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及照片,接受证据文书、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微信截图、微信支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卖淫女江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嫖客张某某的证言,及蒲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肆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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