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73********,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回收站,其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携带断线钳、梯子等作案工具骑三轮摩托车先后7次至铜陵市义安区**镇境内**高铁桥附,盗剪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用于移动、电信通信合福高铁**增补基站及**基站的通信供电电缆线共计973米,其中6次均于次日凌晨5时许销赃至李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点。蒋某某的上述行为造成合福高铁19增补基站及20基站的7次因断电至通信信号中断故障。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统计:二个基站所覆盖的铜陵市义安区**镇(原**乡)附近居民及高铁沿线用户日均1500人,累计受影响用户数有1.5万人次;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统计:合福高铁**增补基站覆盖铜陵市义安区**镇(原**乡)附近居民及高铁沿线用户700人左右,累计影响电信网络时间达3000小时,涉及用户约5000人次。造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安装维修被破坏的电缆花费共计95200元人民币;同时,根据通信部要求5G站点不间断保证,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铜陵铁塔维护中心因电缆被盗期间采用汽油发电机供电,花费共计198424元人民币。
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断线钳、梯子等作案工具骑三轮摩托车至铜陵市义安区**镇**村**高铁桥附过,爬杆盗剪中国铁塔公司铜陵分公司用于移动**高铁**增补基站的供电电缆线118米,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销赃至李某某经营的回收点。
2、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断线钳、梯子等作案工具骑三轮摩托车至铜陵市义安区**镇**村**高铁桥附过,爬杆盗剪中国铁塔公司铜陵分公司用于移动**高铁**增补基站的供电电缆线120米,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卖至李某某经营的回收点。
3、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断线钳、梯子等作案工具骑三轮摩托车至铜陵市义安区**镇**村**高铁桥附过,爬杆盗剪中国铁塔公司铜陵分公司用于移动**高铁**基站的供电电缆线100米,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卖至李某某经营的回收点。
4、2020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断线钳、梯子等作案工具骑三轮摩托车至铜陵市义安区**镇**村**高铁桥附过,爬杆盗剪中国铁塔公司铜陵分公司用于移动**高铁**增补基站的供电电缆线85米,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卖至李某某经营的回收点。
5、2020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断线钳、梯子等作案工具骑三轮摩托车至铜陵市义安区**镇**村**高铁桥附过,爬杆盗剪中国铁塔公司铜陵分公司用于移动**高铁**增补基站的供电电缆线150米,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卖至李某某经营的回收点。
6、2020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断线钳、梯子等作案工具骑三轮摩托车至铜陵市义安区**镇**村**高铁桥附过,爬杆盗剪中国铁塔公司铜陵分公司用于移动**高铁**增补基站的供电电缆线300米,后于次日凌晨5时许卖至李某某经营的回收点。
7、 202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断线钳、梯子等作案工具骑三轮摩托车至铜陵市义安区**镇**村**高铁桥附过,爬杆盗剪中国铁塔公司铜陵分公司用于移动**高铁**基站的供电电缆线100米,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断线钳、老虎钳等若干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张某某、姚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查、辩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英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号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家中;
2.案卷证据二册和案卷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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