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街**村**街村**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路**号,住**路**学校南***童装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庙**村**楼村**号**号,现住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村**村**号,现住址**。因盗窃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街**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7月6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6年9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7年1月1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月16日被送到济宁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2018年10月25日提前解除强制戒毒;2020年4月11日因嫖娼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邹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在单县**路***饭店,刘某乙、段某某、阮某某等人一起聚餐,阮某某与段某某开玩笑将其激怒,段某某向阮某某方向投掷啤酒,啤酒摔碎后溅到邻桌被告人李某某的腿部,被告人李某某起身辱骂段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邹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持马扎殴打段某某、刘某乙,致两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邹某某、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段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邹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的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蒋某某等人殴打段某某、刘某乙的视频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邹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邹某某、孙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马雯晴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邹某某、孙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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