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月1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10821199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月1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在修武县**局西隔壁**公司院内二楼租赁房屋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放风,后组织人员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4万余元。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组织陈某某、薛某某等人在该赌场以“推饼”的方式赌博时被修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赌资22120元、麻将36颗。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分别退还涉案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36颗,抽具箱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4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4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千海全
付 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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