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组。2014年6月1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与卫国路交界东北方向路边人行道处,乘被害人胡某某醉酒熟睡之机,扒窃其放置于裤袋内一个黑色钱包。得手后,被告人蒋某某将所盗钱包内现金人民币9元拿走,随后将钱包丢弃在现场地面上。
2019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莲花广场内将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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