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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罪)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景洪市**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来到景洪市**广场**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广场旁的一辆万达牌电动车(车牌号为云******),被告人蒋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车卫士路线分析及定位图;2.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景价认[2019]326号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赃物辨认笔录以及赃物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岩比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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