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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邓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以帮邓某某办残疾贫困补助为由,从邓某某母亲那拿走了邓某某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及存折,后残疾贫困补助到账,蒋某某将存折交给邓某某,银行卡放在自己身上。后蒋某某因打牌输钱,从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陆续从邓某某的贫困补助卡中取走现金共计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人身检查笔录;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17次盗取邓某某银行内的贫困补助资金共计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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