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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39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10月8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5月11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乘车来到**村寻找盗窃目标,见村民黄某某家中无人,便拉开玻璃门进入室内翻找财物,后来到二楼卧室,在衣柜内的一个黑色皮包里盗得现金1800元。

2、2018年8月14日上午,蒋某某来到**乡**村,见该村**组村民戴某某家中无人,便进入房内寻找财物,在卧室的床头柜里盗得现金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盗窃现场照片物证;2、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指纹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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