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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开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社区居委会**村**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与洪某某(已判刑)一起喝酒时,洪某某提出没钱了要去海口市琼山区**路**网吧(以下简称**网吧)盗窃东西,叫蒋某某同去。蒋某某同意并用自己的电动车将洪某某载到**网吧,二人进入网吧后,洪某某盗窃了该网吧内的7个英特尔CPU和7条金士顿DDR4内存条。蒋某某与欧某某在**网吧内聊天。洪某某盗窃完毕后,叫蒋某某一同离开,蒋某某又将洪某某送至海口市美兰区**镇**红绿灯处后回家。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7个英特尔CPU价值人民币7580元;7条金士顿DDR4内存条价值人民币7899元,共计人民币15479元。

2018年8月11日,**网吧网管林某某发现网吧内物品被盗后向海口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报案。2018年8月14日,蒋某某到滨江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20年7月25日,蒋某某赔偿**网吧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该网吧主管林某某受投资人周某某委托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江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及同案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居住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社区居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351805****;

2.随案移送案卷4册,光盘1张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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