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9********,苗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7日经会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2020年7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行至会同县朗江集镇陶瓷营销中心店门口时,采取“剪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甄某某停放店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550元的红色宇峰牌三轮电动车盗走。
2、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国际商贸城5号门口的人行道时,采用“剪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960元的红色宇锋牌三轮电动车盗走。
3、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管委会旁晨龙168酒店对面人行道时,采用“剪线点火”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990元的红色久邦牌三轮电动车盗走。
综上,被告人蒋某某共盗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0元。案发后,被盗三轮电动车均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甄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搜查、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易东来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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