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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桂林市**超市销售经理,住桂林市**苑**栋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第**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路**号**银行桂林分行门口,将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未取走钥匙的浅蓝色金箭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5元)盗走,骑至桂林市**食堂门口的停车场藏匿。赃物现已缴获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收据、赃物辨认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林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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