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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驾车到全州县**镇**村委**村口汤某某养猪场盗窃了7头仔猪,经鉴定,被盗的7头仔猪价值12843元。9月2日,公安机关将起获的7头仔猪发还汤某某。

2020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3.受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5.价格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5)。

3.认罪认罚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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