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0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住**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到本市**镇**第三工业区**路**生活超市门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在桌子处睡觉,遂将李放在桌面上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336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2020年7月16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第三工业区路边将蒋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泽洲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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