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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在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蒋某乙经营的小卖部买烟时,趁无人之际,进入蒋某乙卧室内,将蒋某乙放在床边铁箱子内的现金167元盗走,其中六张十元面额,十六张五元面额,二十七张一元面额。后蒋某甲被蒋某乙挡获,从其身上搜出人民币现金117元;华蓥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蒋某甲进行人身检查时从蒋某甲所穿鞋子里搜出人民币现金50元。   

2、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蒋某甲在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蒋某乙经营的小卖部买烟时,趁无人之际,便用铁棒将锁撬开,将蒋某乙放在堂屋内玻璃柜里面的三包黄果树香烟盗走。 

3、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蒋某甲在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蒋某乙经营的小卖部买烟时,趁无人之际,将蒋某乙放在堂屋木柜子内的铁箱子里面的人民币现金200余元盗走。

2020年11月16日,由被告人蒋某甲的亲属主动退赔给被害人蒋某乙32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谅解书等书证;蒋某甲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安树

 20201130

附:1.被告人蒋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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