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 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 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4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5 日5 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羊肠村地铁站 C 出口**地产门口,盗窃了被害人乔某某价值人民币2100 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挥霍。
2019 年9月29 日,民警抓获被告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书证: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凭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5、被告人蒋某某的辩解;6、监控视频;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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