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害人肖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栋*-*的家中,趁肖某某睡觉不备之间,将肖某某放于卧室柜子内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盗走后逃离现场。随后,蒋某某试出其盗窃银行卡的密码,并从该银行卡中分五次取现人民币11000元,后蒋某某将盗窃的现金耗用。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
7.银行监控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熠
检察官助理 王志刚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