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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三呆,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村**组,现住耒阳市**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因没有钱用了,即从耒阳市驾驶摩托车窜至衡南县**镇伺机盗窃。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以收树木为由沿瓦松公路行驶,至**镇**村**组阳某某家,敲阳某某家大门,失主阳某某两个幼小外孙女在家,打开房门后,被告人蒋某某进入房内卧室,盗窃黄金手镯、戒指各一个,黄金耳环一副,现金800元(其中一张百元票面假币)和交学费收据一张。之前曾与被告人发生争执的陈某某发现被告人并立即向派出所报警,民警根据陈某某提供信息,在**镇**村**组阳某某家发现并抓获被告人蒋某某,民警当场在蒋某某身上发现阳某某家被盗物品。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告人蒋某某盗窃阳某某家的黄金首饰价值7266元,另有800元现金(其中一张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收缴清单等;2、证人证言: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阳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盗赃物追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综合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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