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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49********,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浯溪镇龙泉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祁阳县第三人民医院一楼诊室走廊休息处将被害人陈某某的HUAWEIP30手机偷走。2019年9月10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祁阳县龙泉小区5栋1单元501房蒋某某家进行搜查,当场缴获被盗手机。同日,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18日,经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为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搜查证、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金额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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