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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住榆中县**镇***村*号之*号,农民。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时36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榆中县**镇***村兰州***商贸有限公司门前,盗窃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隆鑫牌正三轮车(车牌号码:甘AB6***)一辆。2020年8月24日经榆中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车辆价值3242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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