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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楼**号。199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剪刀和爬电线杆用的脚扣,驾车至诸暨市大唐街道何村好又多购物超市地方,用脚扣爬上路边四根电线杆,用剪刀剪断电线杆上架设的通信电缆线,以此方式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架设的规格为HYA200*2*0.4和HYA100*2*0.4的通信电缆线各约150米,价值约人民币3375元。后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将盗取的电缆线销赃至璜山镇一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登记保存清单、赃物照片、建筑安装工程量决算表、现场测量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退赃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证据:现场测量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59*******;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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