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南阳市宛城区白鹤街道办事处樊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工区镇新庄村蒋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南阳市官庄镇香山小区前院,将李某某停放的白色两轮爱玛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105元。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南阳市官庄镇怡馨园小区,将付某某停放的红色世纪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022元。
案发后,该两辆被盗电动车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牛某某的证言;4.物价鉴定意见;5.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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